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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资产管理司]

回复时间:[2020-09-17]

资产评估计算净资产应否按评估价值全额计扣土地增值税的专项请示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领导:您好! 我是浙江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朱建洪,因我公司发生股权回购,需要对企业净资产进行评估,由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2017年6月26日韦宁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是,“通过清查及评估计算,于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为33228.81万元,评估值47059.73万元,增幅为41.62%;负债账面价值为26059.64万元,评估值为26059.64万元,增幅为0%,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7169.17万元,评估值为21000.09万元,增幅为 192.92%万元”,同时,又在报告特别说明中写道“7.本次评估对土地增值税按3%预计2293万元,若按项目估价进行清算,紫荆湖滨公寓、香江庭院以及剩余房屋预计土地增值税金额为9470万元,差异为7171万元,同时在评估理论基础上相应减少评估值4513万元”。 但在评估净资产21000.09万元结论中,未将4513万元予以扣除。 对此,我公司向资产评估专业人士咨询过,相关专业人士认为土地增值税是税金及附加项目,在计算净资产时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全额计扣,不然的话就不是净资产了,所以,我公司认为,总资产中应扣除4513万元。 由于对是否扣除4513万元存在争议,对政策产生不同的理解,为此我公司特向贵司请示: 1、评估净资产是否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全额计扣土地增值税? 2、按照3%预计土地增值税计扣的“净资产”,是否构成重大遗漏? 以上政策咨询,请贵司及时回复。 此致

    一、评估净资产是否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全额计扣土地增值税
    目前评估准则对土地增值税如何计扣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评估机构的做法是按照基准日预缴土地增值税额扣除,或者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额计扣,并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中说明两种扣除方法的差异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按照3%预计土地增值税计扣的“净资产”,是否构成重大遗漏?
    评估机构已在特别事项中说明两种土地增值税扣除方法的差异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因此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在实际交易定价时应当根据特别事项说明的内容正确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感谢您对资产管理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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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资产管理司]

回复时间:[2019-06-26]

关于《企业财务通则》和财企【2009】117号企业重组过程中 基本社会保险政策解读的问题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我公司在业务中遇到棘手的法规解读问题,特向贵单位咨询: 某国有企业拟股权转让,资产清查财务报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期末余额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计提的历年欠缴的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包括改制基准日前离职和在职员工未按标准足额缴纳基本社会保险的差额以及部分基层职工应缴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 问题一 《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以现有资产优先清偿。”及其解读:“…以上拖欠、欠缴的项目属于企业现有负债,应当以现有资产优先清偿,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请问: 1. 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是否包括改制基准日前离职和在职员工未按标准足额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差额以及部分基层职工应缴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 2. 历年欠缴的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企业现有负债,需要在资产清查报表中列示? 问题二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第一条“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规则》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请问: 1. 重组基准日前企业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与文件中所述的移交社保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是不是同一概念? 2. 117号文件是不是要求企业在制定改制方案时,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各项职工安置费用,故企业在提供给评估机构的申报表中,应将按《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从净资产中冲回,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一、关于问题1“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是否包括改制基准日前离职和在职员工未按标准足额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差额以及部分基层职工应缴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答复。

《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包括重组基准日前企业未按标准足额缴纳的离职和在职员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差额,以及应缴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问题2“历年欠缴的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企业现有负债,需要在资产清查报表中列示?”的答复。

关于历年欠缴的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企业现有负债以及是否需要在资产清查报表中列示问题,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执行问题。

三、关于问题3“重组基准日前企业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与文件中所述的移交社保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是不是同一概念?”的答复。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第一条规定的“为移交社保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与《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不是同一概念,具体差异由所涉职工范围和相应的社保政策决定。

四、关于问题4“117号文件是不是要求企业在制定改制方案时,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各项职工安置费用,故企业在提供给评估机构的申报表中,应将按《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从净资产中冲回,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的答复。

财企2009117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至于企业提供的申报表中是否应将按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从净资产中冲回,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属于会计准则解释及执行问题。

感谢您对资产管理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留言编号:

答复单位:[企业司]

回复时间:[2017-11-03]

您好,请问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这份还有效吗?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安置是否可以参考本文件执行呢?请回复,谢谢。

1、《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仍有效。2、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重组的过程中,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其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适用财企200911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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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企业司]

回复时间:[2017-11-03]

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请问这里的“专户核算”是指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专项储备”会计科目核算,还是指将提取的安全费用资金存储至“专门银行账户”进行管理、核算?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未要求企业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专门存储。安全生产费用相应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等规定执行。